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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御享金佑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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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御享金佑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平安

御享金佑年金保险”,“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平安御享金佑年金保险合同”。

险种特色

平安御享金佑年金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及身故保障。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则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15个

保单周年日(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12年或15年,则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

至第25个保单周年日(含第25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1)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则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6个

保单周年日(含第6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12年或15年,则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

至第8个保单周年日(含第8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

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关爱生存保险金

(1)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则自本主险合同第1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第20

个保单周年日(含第20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

所交保险费的20%给付关爱生存保险金;

(2)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12年或15年,则自本主险合同第2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

至第30个保单周年日(含第30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

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20%给付关爱生存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满足给付条件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

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及关爱生存保险金之

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已交费

年度数计算。

温馨提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

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主险合同“2.1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主险合同条款中

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

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期间:(1)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则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我们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12年或15年,则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届满,

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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