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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化工行业)新能源汽
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关于
电动汽车的管理思路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推进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新能源道路机动车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本规则中的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但不包括采购新能源汽车完整车辆、二类及三类底盘改装形成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汽车等。
非常规的车用燃料指除汽油、柴油、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汽油(EG)、甲醇、二甲醚之外的燃料。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
第六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能够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来自国内各科研、中介机构、专业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八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试生产,且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内销售、使用。
成熟期产品和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和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第三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
第九条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为现有《公告》内整车汽车生产企业、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和专用车类生产企业;(三)具有和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所需的建设项目应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办理国家备案工作;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和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壹致性保证能力。
第十壹条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和《公告》中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改装类商用车、专用业类企业可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二条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且产品评价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和现场审查工作、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规范和产品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由经过国家试验室认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时,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资料:(壹)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原理介绍;
(三)产品(包括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企业标准;
(四)产品(包括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
项目和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预定的检测机构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申报起步期或发展期产品的,申请资料仍应包括:
(壹)售后服务承诺(内容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的提供、
售后服务时间保证、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索赔处理、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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