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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主、权、)
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主、)
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主、权)
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
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再比如:收容遣送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主动的、依职权的行为。现在叫做救助,救助是行政给付,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由老百姓申请,救助机关才能救助。
2.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标准,裁量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标准。实践中的行政行为大多数都是裁量的。(种类、幅度、程度的选择判断权)
3.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简单说,前者是给“好处”,后者是给“坏处”。授益行为最典型的是行政给付,负担行为最典型的是行政征收。
4.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式”一般指书面形式。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绝大部分都必须有书面的形式。因为这涉及到诉讼证据的问题。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做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单方支配的;双方行为是指行政合同。
6.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的行政行为包括两种:合法的和违法的;不作为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该作出一种行政行为但是没有作,不作为一定是违法的。包括依职权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还有一种分类,即拒绝和拖延,拒绝就是明确的表明不作为,叫做积极的不作为;拖延就是答应做某件事,但是时间无期限的延期,叫做消极的不作为。
7.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行为。内部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运作,常见的有三种情况:(内部解决:申诉控告)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
【例题·简析题】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005年)
【答疑编号91104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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