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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106-2021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docxVIP

DB12T 1106-2021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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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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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106—2021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

Guidelinesforunannouncedinspectionforfoodenterprises

2021-12-31发布2022-0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1106—2021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1

5职责事项 1

6检查准备 1

7检查实施 2

8检查结果的审核和汇总 3

9检查资料归档 3

10结果处置 3

附录A(规范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计划式样 4

附录B(规范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方案式样 6

附录C(规范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式样 7

附录D(规范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报告式样 9

附录E(规范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通知书式样 11

附录F(规范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廉政承诺书式样 12

附录G(规范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无利益冲突声明式样 13

DB12/T1106—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与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核查验中心、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猛、刘然、窦海洪、王永乐、曹艳、李冰、廖振宇、李秋玥、陈萍、耿雪冰、李勃男、刘雪岩、赵福军、吴杰、朱敬华、李亚淑、王丽、李艺筱、余沛阳。

DB12/T1106—2021

1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的一般要求、职责事项、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结果的审核和汇总、检查资料归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飞行检查unannouncedinspection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监测发现问题、舆情热点关注、投诉举报及其他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确定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4一般要求

飞行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检查要依法依规,要保证工作客观、公正、独立、规范、高效地开展。

5职责事项

5.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工作,确定飞行检查执行单位,下达工作任务。

5.2飞行检查执行单位负责根据下达的任务或临时飞行检查任务,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计划》(见附录A)。

5.3检查组负责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计划》,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方案》(见附录B),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检查完毕向飞行检查执行单位提交《食品生产企业飞行

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录C)《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报告》(见附录D)及相关取证材料。

5.4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结果处置。

6检查准备

6.1确定飞行检查任务

DB12/T1106—2021

2

根据工作需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飞行检查执行单位,下达工作任务。

6.2制定飞行检查计划

飞行检查执行单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要求,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实施时间、检查人员、联络人、负责人等信息。

6.3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由飞行检查执行单位选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职业检查员和异地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飞行检查执行单位确定,人员分工由组长统筹安排。

6.4准备检查资料

飞行检查执行单位工作人员在飞行检查前准备好检查所需资料,至少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通知书》(见附录E)《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廉政承诺书》(见附录F)《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无利益冲突声明》(见附录G)《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报告》等。

6.5通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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