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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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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开放大学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课题关于儿童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姓名:张三教育层次:本科/专科

学号:自己填准确省级电大:河北省开放大学

专业:法学分校:秦皇岛开大

指导教师:李四教学点:秦皇岛开大

河北开放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单位(基地)

实践活动时间

实践课题

秦皇岛海港区燕赵花苑社区

2007-3-25

关于儿童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指导教师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学历

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李四

秦皇岛开放大学

本科

法学

副教授

社会实践报告(由学生填写):

儿童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不仅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个问题,我国不断完善儿童家庭暴力救助的法治体系,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救助,但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根源,一方面,受传统思想以及错误教育理念影响,家长视儿童为私有物,采用暴力手段管教子女;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的滞后,也让众多承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儿童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秦皇岛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儿童家庭暴力情况如何?针对这一问题,本人作了这次关于秦市儿童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

此次调查采取亲自走访的形式,调查的覆盖面包括我市秦皇岛海港区燕赵花苑社区各个住宅小区。

一、就调查基本情况显示,儿童家庭暴力类型主要有:

1、肢体暴力;

2、性暴力;

3、精神暴力;

4、忽视、疏忽;

5、对儿童的控制行为。

二、存在问题:

1、立法上的缺失。立法上,我国儿童家庭暴力的救助存在强制报告制度不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难以落实,监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首先,由于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伤害程度不一,我国缺乏对儿童家庭暴力行为的评估标准,无法明确判断暴力行为是属于过当的教育手段还是监护人宣泄情绪的暴力行为,行政机关无法对其做出合适处理;且由于家庭的私密性和封闭性,家庭内部发生的暴力难以及时得到发现,行政机关的滞后性介入导致相关证据难以及时提取,属于弱势群体的儿童无法及时反馈自己受到的伤害。其次是现有罪名较为单一,缺乏层次性,司法机关无法具体评价不同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进而给与合适的惩处。

2、行政干预缺位。除了立法上的不足,我国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在行政干预上也存在缺位。在儿童家暴调查中,41.37%的儿童会自己默默承受,不告诉任何人;29.17%儿童选择告诉亲戚与家人;选择告诉朋友的占11.31%;选择报警的占11.01%;选择向社区、村委、或者妇联、医护人员等求助的在受访者中总和占比仅为2.69%。这些数据说明职责单位职能履行不到位,法制宣传不足。普法是法律实施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普法不到位会严重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不利于受害者捍卫自己合法权益。

3、司法救济不足。公安机关干预不足,公安机关对儿童家庭暴力案件通过报案行为启动,公安机关没有主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的权利。而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主报案,且由于案发场所的私密性,旁人难以发现,所以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现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性不足。实践中,因为司法人员专业性不足,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中存在许多问题。儿童家庭暴力的公益诉讼制度有待完善。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原告起诉是启动诉讼的直接原因。但是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由于没有直接的权利人,即没有直接的原告,无法及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这也是“公地悲剧”产生的根源。

三、建议和对策:

1、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1)完善相关立法,我国应适当扩大“家庭暴力”的内涵以及外延,将忽视儿童、精神虐待、性侵害等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可以将民政部门设置为强制报告的处理机关,因其相对于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更专业,更权威,也更有经验,肩负统筹协调未成年保护工作的职能,不仅可以缓解公安机关的行政压力,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人生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细节。(2)完善儿童监护制度,在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中,在剥夺监护人监护权之后,应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安置家暴受害儿童,综合评估监护方案,在没有合适监护人的情况下应立法由民政部承担家暴受害儿童监的护权。(3)完善惩戒机制,可建立行政法、刑法、民法多元结合的惩治机制;适当引入罚金或一定期限的自由罚,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设立与儿童家庭暴力相关的特别条款,设定一定数量罚款或者并用拘留和罚款,填补行政处罚的不足;可设立与儿童家庭暴力相关的独立罪名,层次化设置刑期。

2、完善行政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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