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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202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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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202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且治疗

时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与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相关的实际支出

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

币100元部分在扣除被保险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

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但在治疗时

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与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

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元部分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

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给付上限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保单利益

产品主要的保单利益详见“保险责任”,为确定利益。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平安附加

(202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2保险责任”、“5.1犹豫期”、“6.4年龄错误”中背景

突出显示的内容。

(四)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

7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若您在被保险人76周岁至80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续保或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五)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

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续保后

的新合同生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任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

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

(2)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

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

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六)交费方式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

费。

除首期保险费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可以单独支付:

(1)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2)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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