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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区设置双液位及水封井和防火堤人行踏步的规范要求
一、储罐区设置双液位的规范要求
1.GB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
5.5要求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需要设置高低液位报警数值;
2.SH/T3184-2017《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
4.2.1计量级常压和低压储罐:
4.2.1.1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系统应在罐顶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容积不小于1x10*5m3的储罐宜设置2套,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应配罐旁指示仪显示液位,应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针对储存量油具体的要求)
4.2.2非计量级常压和低压储罐
4.2.2.1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应在罐顶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容积不小于1×10^5m3的储罐宜设2套,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应配罐旁指示仪显示液位,应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3.AQ3053-2015《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12.2.2液位限制附件可燃液体储罐,应按规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设置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频繁操作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装置。
4.SH/T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6.3.2压力储罐液位测量应设一套远传仪表和一套就地指示仪表,就地指示仪表不应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6.3.4压力储罐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管道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
5.SH3136-2003《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
5.3.1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6.AQ3059-2023《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6.6.2新建液化烃压力式储罐液位仪表应按2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或3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进行设置。
7、GB/T22724-2022《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陆上装置设计》
6.6.2液位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控和联锁保护设施,以防止储罐发生溢流。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个储罐至少应设置两个液位计用于连续测量液位,每个液位计均应设有高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及停机联锁;
8.GB/T20368-2021《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11.1.2.1LNG容器液位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C)容积大于114m3的容器应设置2套独立的液位仪表,液位仪表应能适应液体密度的变化;
二、关于设置水封井的一些规范要求
1.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GB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5.4.2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3.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13.2.3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处、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
13.2.4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
13.2.5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4.GB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7.3.4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井:
3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
7.3.5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7.3.6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9.7.2消防废水宜利用工厂生产废水或雨水系统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系统应在出生产设施、罐区时设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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