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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平安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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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平安

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平安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

品”。

险种特色

平安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提供意外医疗及救护车津贴保障。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

点医院进行治疗,且治疗时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

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基

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

进行治疗,但治疗时未使用或不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

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

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

(二)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

点医院进行治疗,且治疗时仍不享有或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

院进行治疗,但治疗时享有并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

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

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

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

的保险责任。

救护车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时起24小时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的

救护车费用,我们按照救护车津贴保险金金额给付救护车津贴保险金。

救护车津贴保险金金额为500元,每一保险期间内救护车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温馨提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救护车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附加险合同“2.1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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