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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定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D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A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D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三: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二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1.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正确做法: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厂房建设设计合同》,委托乙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付定金后60天,设计费用按国家标准算。
另约定,若甲要求增加工作内容,则费用增加10%,合同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甲付定金后,只提供了设计任务书,没有其他资料。乙收集相关资料,于第77天交付设计成果,要求甲按约定,增加设计费用。甲以合同没有约定提供资料为由,拒绝增加设计费用,并要求乙就完成合同逾期进行违约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乙方起诉甲方。法院判定甲方按国家标准支付设计费用给乙方,乙方违约存在,按合同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甲与乙签订了《厂方建设设计合同》,所以他们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的设计合同缺乏一个主要条款,即基础资料的提供。
按照《民法典》:“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拔付方法。(4)违约责任”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缺乏主要条款,则合同自身也就无效力可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供基础材料;
《民法典》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虽然本案例由于没有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造成乙方工作增加,但增加的工作内容并不属于设计范畴,乙方要求增加设计费用并不合理。;根据《民法典》:“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于第77天交付设计成果,超过了约定的设计期限,违约属实,应该对甲方进行赔偿。
总结:参考法律、法规条款同上,本案例主要条款缺失,造成后面的纠纷,系甲、乙双方的责任。但乙方没有增加勘察设计工作,要求增加设计费用不合理,甲方只需要按国家标准支付设计费用给乙方;且乙方交付设计逾期,违约属实,应按合同要求赔偿甲方。
。;案例三:;问题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
问题2:开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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