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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新旧法的差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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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会计利润=3000+50-2800-35=215(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15×12%=25.8(万元)大于10万元,公益性捐赠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40×25%=60(万元)例3:某中型工业企业执行现行财会制度和税收法规,2008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0000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50000元。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1)企业2008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0000元;(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5%;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200000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3)全年销售收,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元;(4)该企业2008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发生职工福利费168000元,计提了工会经费24000元,计提了教育经费38000元;(5)2008年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一台,价款6000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6)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0000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6000元(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按3%提取坏账准备金);(7)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03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02要求:01答案:存在的问题: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银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税前扣除。[实施条例38条]业务招待费扣除超规定标准。计提工会经费未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41条];计提教育经费未发生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42条]固定资产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未通过计体提折旧摊销,税前多列支费用提取坏账准备金按3%计提,超过税法规定5‰,扣除费用。*(2)①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200000×(10%-5%)=10000元②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250000-150000=10000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00元5‰=300000>250000×60%=150000)③不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24000+38000=62000元④不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部分=6000-6000/(6×12)×6=5500元⑤不得扣除坏账准备金=(1500000×3%-6000)-(1500000×5‰-6000)=37500元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0000+100000+62000+5500+37500)×25%=53750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1法位之变2.8资产处置之变2.9公益性捐赠之变2.7税前不可扣除项目之变2.6税前扣除项目之变2.5收入构成之变2.4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2.3税率之变2.11税收优惠政策之变2.10计算依据之变2.12税收优惠权之变2.13税收征管之变2.14解释权之变2.2纳税人之变*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1法位之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旧条例。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2纳税人之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外商投资企业(七)外国企业(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logo2.3税率之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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