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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远期竞价交易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商、交易席位、交易员
第三章交易
第四章竞价交易的交易程序第五章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六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钢铁电子合同远期竞价交易模式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电子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远期竞价电子交易模式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远期竞价交易”模式是“远期可同类替代钢材电子合同竞价交易模式”的简称,是指经交易商申请,将某类钢材交易品种的远期电子合同进行同类替代约定,由市场审定并公示,买卖双方通过市场交易平台挂牌竞价、由系统撮合配对的交易模式。
第三条该模式可以根据合同的履约期限、可否转让的选择、以及对合同其他条款内容约定的多少,派生出具有不同特点的多种子类模式。本细则对该类模式的基本要求,以及市场依据本细则针对不同子类模式所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均属于本细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市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相关人员在与本市场进行远期竞价交易业务和相关业务中必须遵守本细则及市场依据本细则针对不同子类模式所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商、交易席位、交易员
第五条本模式的交易商须是按《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注册的市场正式交易商。
第六条《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对会员的总量限制包含交易商所属的所有席位。交易商可以申请多个交易席位。
第七条交易商的交易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远期竞价交易模式的交易高效性,以及与进行高效的电子贸易流通交易所伴生的高风险和风险产生的瞬时性。市场要求所有交易员发扬敬业的职业道德精神,把对交易商交易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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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充分揭示风险高效性的基础上,全心全意、尽职尽责地为交易商提供专业化交易服务。
第三章交易
第八条“远期竞价交易品种”是指由交易商申请、经市场认定、在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远期竞价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远期竞价电子交易合同”,是指双方交易商通过市场的电子交易
系统签订的,在未来的约定日期履约交收,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格式化电子合同。
远期竞价电子交易合同条款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1、合同约定的基础性条款内容:包括履约期限即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收日;交易单位、最小交收单位、幅度限制、订货限量;付款进度、手续费;是否可转让等;
2、基准标的物及其相关条款内容:包括规格、质量等级、品牌、交收地点;执行标准、计量方法、出厂日期、品质要求、包装要求等;
3、替代标的物的及其相关条款内容:包括替代标的物及其价差(升贴水),替代标的物的规格、质量等级、品牌、交收地点等条款内容。
4、钢材远期竞价电子合同在履约期限内,即从挂牌日期开始向远期顺延,至最后交易日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均可申请交收履约。
第十条远期竞价电子合同的制定方法:
1、该模式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交易商申请制;
2、确定远期钢材电子交易合同的基础性条款内容、基准标的物条款内容和替代标的物的及其相关条款内容。
3、市场审定并公示。
第十一条“远期竞价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竞价电子交易合同条款内容约定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二条“远期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商按本细则要求,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远期竞价电子交易合同各自出价、撮合配对的交易过程。
第十三条“电子合同交易价格”,是指电子交易合同基准标的物在约定基准交货地点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十四条市场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交易单位为批,每批吨数由具体合同约定。市场可根据市场交易商的申请及具体品种情况对报价单位、变动价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平均价是指市场某竞价电子交易合同累计至某时点按成交量加权平均的成交价。收市时的平均价,是指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成交价,该价格为该交易日结算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平均价。平均价是结算双方持有合同履约保证的基础价格。
第十六条市场通过市场交易系统设置当日交易涨跌限幅、限定每席位最大订货量等方式控制交易风险,稳定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具体参见《兰格钢铁电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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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远期竞价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
涨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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