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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会监督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胡少先
来源:《财政监督》2020年第5期
胡少先
【摘要】将财会监督作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会监督的一个全新定位。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下,加强财会监督,确保企业、国家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显得尤为重要。从构建诚信社会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实施准则国际趋同、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完善政府行政监督、强化会计审计责任、加强从业队伍建设等十个方面提出加强财会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财会监督社会诚信体系会计准则监管
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为新时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角度对加强财会监督、把财会监督作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首次重要论述,把财会监督提高到一个新的政治高度。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了“簿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
在经济社会运行的过程中,会计工作的参与最全面,会计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和确认最专业,对数量金额的计量最精确,报告和披露最规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发挥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支持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等巨大作用。会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企业经济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经济利益关系的关键枢纽;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下,加强财会监督,确保企业、国家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企业的财会监督又是整个国家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财会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外部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证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方社会审计监督等。结合当前财会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提高财会信息质量,笔者提出以下十个方面的建议。
一、固本强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石。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构建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软实力和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强财会监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全社会要大力倡导积极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结起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凝魂聚气,强基固本。要营造和培育诚信光荣、造假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推行“失信人”公示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措施,推动全体公民自觉守法诚信,推动市场主体“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为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二、与时俱进,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是一切行动的准绳。财会领域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作为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1985年1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距今已有35年,虽然分别于1993年、1999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订,但历次修订改动的内容较少。同样地,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根本大法的《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实施,距今也近30年,虽然2014年8月进行了专项修正,但大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发挥财会监督作用、服务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会计师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距今已有30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在2000年6月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也已近20年。
上述四部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财会工作实际,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条文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严重脱离。例如,《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等十种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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