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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空间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以对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为切入点.pdfVIP

网络公共空间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以对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为切入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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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上的公共场所应否包括网络公共空间”,刑法学界对于此问题的争议从

未止息。无独有偶,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亦是如此,关于该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

而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越来越多,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

越来越大,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也逐渐扩展到网络领域,无形中将两个争论点很高的

问题结合在一起。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

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均简称作“网

络诽谤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两种

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年,在公安机关掀起的打击虚假网络信息专项行动

中,“秦火火”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这不仅让饱受争议的

寻衅滋事罪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而且将刑法中“公共场所”这一原本鲜有人问

津的概念推到了聚光灯下。一时间,在各大媒体上,“网络空间能否属于公共场所,

网络秩序能否属于公共秩序”的说辞遍布各处。鉴于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公

共场所”成为认定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关键,本文试图从对网络公共空间的场所化

分析出发,探讨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

首先,在导论部分提出“网络公共空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这一核心

问题,介绍关于该问题在当今刑法学界的主要争议;

其次,通过两部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在第一部分介绍关于该问题的第一个论

据,即网络公共空间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源自网络公共空间的公共场所化,

通过介绍网络公共空间具有的公共性和“场所”化特征阐明网络公共空间不断公共

场所化的缘由;第二部分介绍关于该问题的第二个论据,即对“公共场所”进行扩

张解释的合理性分析,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论证部分,笔者从“公共场所”含义的

变化、“公共场所”文义解释的局限、网络公共空间具备“公共场所”属性以及《网

络诽谤解释》对扩张解释的认可及该解释的合理性这四个方面论证扩张解释“公共

场所”的合理性。

最后,解决问题部分,通过限缩网络空间的概念、网络空间公共场所化并不适

用所有的罪名、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在场所化的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来分析网络公共空

间“公共场所”化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行为;网络空间;司法解释

Abstract

“Whethercyberspaceisapublicplaceincriminallaw”,theacademicdebateon

thisissuehasneverstopped.Coincidentally,thesameistrueforthestudyofthecrime

ofseekingtrouble.Thedisputeoverthesinhasbeeninexistenceforalongtime.

Nowadays,withthedevelopmentofInternettechnology,thenumberofInternetusers

inChinaisincreasing,andtheinfluenceoftheInternetonpeopleslivesisalsocoming.

Thebiggertheproblem,theapplicationofthecrimeofseekingtroubleisgradually

extendedtothenetworkfield,whichinevitablycombinestwoissueswithhighissues.

OnSeptember6,2013,theSupremePeoplesCourtandtheSupremePeoples

ProcuratoratejointlyissuedtheInterpretationonSev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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