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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A18)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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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A18)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

“合同”指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A18)定期寿险(简称“豁免定期A18”)合同。

产品特色

保费有豁免,守护有温度

发生身故、全残,无需继续交纳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说明书中所称全残,指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A18)定期寿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

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约定的全残,

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

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

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

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详见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

(A18)定期寿险条款中以下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附表”。

等待期:

从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合同约定的全

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这30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

退保金及合同解除(退保)风险:

合同成立后,您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

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终止。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您同时为自己和配偶投保本附加险,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退保金为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

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在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经营支出、保险责任对应的成本以及客户提前终止保单对

本公司的影响,我们从您所交的保险费中扣除了相关费用。因此,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

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不再享有原有的保障。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或主险合同有

2个或2个以上的被保险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本人投保时可选择同时为其配偶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由您与我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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