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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产品说明书.pdf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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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特色

补偿因意外伤害产生的治疗费用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

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

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说明:1.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医院范围:本附加险列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

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详见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A)条款“1.4犹豫期”、“2.2保险责任”、“3.1保险事故通知”及“6.3职业或

工种的确定与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

退保金及合同解除(退保)风险:

合同成立后,您可以申请解除。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终止。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主

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

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终止,我们将

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

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年龄及职业类别确定。

-

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及保障成本的收取详见条款。

投保范围

0周岁(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和续保

保险期间为1年。

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未涉及条款“6.4险种转换”的,保证续保期间自本附加

险合同的生效日起算,涉及条款“6.4险种转换”的,保证续保期间自险种转换前原合同的

生效日起算,已经过的期间不再重新计算。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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