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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0T 65—2024收养能力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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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CCSA12

4420

中山市地方标准

DB4420/T65—2024

收养评估规范

2024-12-03发布2025-02-03实施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4420/T65—2024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评估内容 2

6评估要求 5

7监督管理与持续改进 8

附录A(资料性)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9

附录B(资料性)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10

附录C(资料性)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 11

附录D(资料性)收养申请人和其他人员访谈提纲 12

附录E(资料性)放弃收养声明书 19

附录F(资料性)收养能力评分表 20

附录G(资料性)融合情况调查报告 27

附录H(资料性)收养评估报告 29

参考文献 34

II

DB4420/T6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山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山市民政局、中山市儿童福利院、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区锦松、臧兴杰、吴苑菲、杨超雄、江静娴、樊哲、关祝楼、李山、容伟结、王识博。

1

DB4420/T65—2024

收养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收养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内容、评估要求、评估档案、监督管理与持续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收养未成年子女的评估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收养adoption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3.2

收养申请人applicantofadoption依法申请收养子女的中国内地居民。

3.3

被收养人adoptee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收养条件的未成年人。

注: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4

送养人personorinstitutionplacingoutachildforadoption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送养条件的个人或组织。

注: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5

收养关系当事人thepartiesofadoptionrelation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收养人。

3.6

评估对象targetofevaluation

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注1:收养申请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后的可纳入评估。注2:收养申请人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3.7

收养评估adoptionassessment

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收养关系当事人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2

DB4420/T65—2024

3.8

收养能力评估adoptioncapacityassessment

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结果的专业服务行为。

3.9

融合情况评估integratedassessment。

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融合情况评估结果的专业服务行为。

4基本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民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并签订委托协议。

4.1.2第三方评估机构应选派2名及以上具备条件的评估人员。

4.1.3收养申请人应自愿申请,且能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4.2评估机构

4.2.1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信息库。

4.2.2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

b)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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