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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校要求,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内申诉(以下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提请学校重新处理的权利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生必须遵循“诚实可信、有理有据”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听证、审查、复议。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其本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一)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学生工作部和纪检室负责人担任;

(二)委员会成员:党政办公室、教务部、总务后勤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在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生本人退学、休学、不予毕业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取消学生本人学籍的决定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见附件1),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事项内容;

(三)申诉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及调查。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对撤销或者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对撤销或者变更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送达方式适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的有关送达的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在申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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