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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安全生产法混淆交通事故和道路运输事故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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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安全生产法混淆交通事故和道路运输事故概念

案例: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3名乘客丧生,行政机关认为,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对租赁公司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以其不属于道路运输企业,不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为由诉至法院,未获支持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具体情况: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法院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租赁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租赁人租车发生事故,租赁公司被判罚50万元

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汽车租赁、机电设备及汽车配件销售,刘某将其非运营的一辆小轿车挂靠在租赁公司进行租赁经营。2019年11月的一天,史某驾驶从租赁公司租赁的刘某的小轿车驶出道路坠入河中,造成3名乘车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史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3名乘车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租赁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1年1月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该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租赁公司仍不服,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8月,该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租赁公司申请监督,检察官准确厘清争议焦点

“公司虽然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但并没有导致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这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史某操作不当,该案应认定为单方交通肇事案件。”2023年3月,租赁公司负责人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检察官经分析认为,监督此案必须要厘清三个关键问题:本案事故定性为道路运输事故是否正确?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准确?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针对事故定性问题,承办检察官认为,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租赁既没有配备驾驶员,也不需要办理营运证和运输许可证,又不提供运输服务,属于非道路运输企业,将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为道路运输事故属于对事故性质认定错误。?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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