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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产品说明书.pdf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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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平安

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B)合同”。

险种特色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产品提供意外医疗保障。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

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

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或

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

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

80%。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

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基本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

的保险责任。

温馨提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附加险合同“2.1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险合同条

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3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产品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

出院的婴儿。若您在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至64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续保或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未涉及“6.4险种

转换”的,保证续保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算,涉及“6.4险种转换”的,保证续保期间

自险种转换前原合同的生效日起算,已经过的期间不再重新计算。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

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续保后的

新合同生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不再

接受续保:

(1)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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