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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01T 346-2024 食品抽检分离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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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40CCS

ICS

67.040

CCS

X00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3401/T346—2024

食品抽检分离工作规范

Workspecificationofsamplinginspectionseparationforfood

2024-12-23发布 2024-12-23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

I

DB3401/T34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徽赛如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宣萍、刘钦、王相召、黄生勇、林赤瑜、张媛媛、貌达、张光军、荣庆、徐利斯、祝红蕾、金泽、刘忆中、殷兵、刘峪欣、汪雨濛、刘一峰、郑楠、马腾飞、董婉婉、陆乐、丁磊、张强、高洁、方文加、施红陵、夏月先、张春慧、董鹏、张常鑫、吴敏、杨广满、杜恺、焦密密、刘浩文、陈欣、王金伟、王子骏、张潇炜、林梦妮、吴照堃、靳伟伟、张玉龙、周芷芳、王俊彦、石瀚洋、郑莉、王东东、张林颖、纪扬扬、张薇、喻传胜、汤郑、徐万鹏、周晴晴、卫志东、张俊、余嗣禹、何梓煜、方仲文、张继伟、黄岩、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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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分离工作规范

DB3401/T346—2024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食品抽检分离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工作模式、工作开展、样品的储存与运输、样品交接和问题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检分离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nationalfoodsafetysamplingandinspectioninformationsystem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发建设,供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录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

等信息的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3.2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 foodsafetyinspectionagency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承担市场监管部组织的各类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3.3

食品安全抽样单位foodsafetysamplingunits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委托的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抽样单位”)。

抽检分离工作模式

抽检分离工作模式包括两种:

抽样工作、检验工作分别由不同的承检机构承担;

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样工作,承检机构负责检验工作。

抽检分离工作开展

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食品抽检分离工作计划,并在系统中部署工作任务。开展食品抽

检分离工作的单位需要在任务开展前制定抽检分离工作方案,并上报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工作。

食品抽检工作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文件要求开展。

DB3401/T346—2024

样品储存与运输

对于易碎品、有储存温度或其他特殊储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

证样品的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者样品标示要求的储存条件,避免因包装破损而导致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或因储存条件不符合样品标示要求而导致的原有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状况发生改变。

对于需要冷冻冷藏保存的样品,应按样品标示要求冷冻冷藏保存,并保存相关温度监控记录,样

品到达承检机构时,应保持冷冻冷藏状态且不改变性状。

样品交接

样品移交

抽样单位应在抽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的样品(含备份样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除已交付被抽样单位和抽样单位自留的,其他均交付承检机构)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一式两份,见附录A)一起移交承检机构,确保样品与抽样文书一一对应,封条完好,样品状态符合检验要求。

对保质期短的样品应与承检机构确认满足检验周期后及时移交至承检机构,保质期少于15日的样品应在2日内移交。

大批量样品移交时,为防止承检机构在信息核对和样品移交入库耗时较长,抽样单位应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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