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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2021)意外伤害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
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可以选择投保其中的一项责任或者多项责任。在本附加险合
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定点医院诊断因该意外
伤害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照附表中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
金数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
可选部分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定点医院诊断必须入住
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照附表中的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数额进行给付。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定点医院诊断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骨折”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附表中意外严重骨
折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数额给付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骨折”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
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不完全断裂指
裂缝骨折、青枝骨折等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部分中断)。病理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严重烧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定点医院诊断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Ⅲ度烧伤”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附表中意外严
重烧伤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数额给付意外严重烧伤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严重烧伤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
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保单利益
产品主要的保单利益详见“保险责任”,为确定利益。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平安附加
(2021)意外伤害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2保险责任”、“5.1犹豫
期”、“6.4年龄错误”及“脚注3住院”。
(四)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
7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若您在被保险人76周岁至80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续保或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五)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
再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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