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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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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水平,确保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用于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数据传输和处理的设备、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设施建设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环境监测的要求。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应当与污染源治理设施同步进行,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建设。

第三章设施运行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应当及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应当记录维护情况,确保设施的维护质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质量。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本办法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水平,确保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用于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数据传输和处理的设备、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设施建设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环境监测的要求。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应当与污染源治理设施同步进行,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建设。

第三章设施运行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应当及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应当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应当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应当记录维护情况,确保设施的维护质量。

第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应当及时修复故障,确保设施的连续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质量。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水平,确保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用于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数据传输和处理的设备、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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