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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资助等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认定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需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班级辅导员为组长,由班级干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各班级制定。
第十四条?各学院成立监督小组。以学院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
第四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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