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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增设袭警罪,为人民警察的正
当执法权以及其在警务执行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坚实后盾。但是,增强对警务
活动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削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国民权利保障与警务保护
相平衡的视野下,袭警罪的成立范围亟待我们从法教义学的视域对其予以理论廓清。“暴
力袭击”是袭警罪最为核心的客观构成要件,该“暴力袭警”条款由附属于妨害公务罪
到单独分立设置,经历了漫长的论证过程,立法论证是清除理论误解的必要方式,也是
将来准确理解并规范适用法律的前提,为此,有必要对“暴力袭警”条款独立成罪的演
进脉络予以系统回顾,并对实践中袭警罪“暴力”认定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细致剖析,
进而在准确理解本次修法目的的基础上,提出规范袭警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规范解读:“暴力袭警”条款的历史演进。宏观审视袭警罪的立法进程,
袭警罪由依附于妨害公务罪到单独分立设置,先后历经三个“里程碑”。2015年《刑法
修正案(九)》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方式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隐形规制”。2019年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在既有刑法规范的基础上增设酌定从
重处罚条款,确立了暴力袭警“法定从重+酌定从重+不得适用缓刑”的量刑规则。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规定调整为独立的罪名规范,并为其配置了单独的法定
刑。纵观袭警罪由从无到有,从粗疏到细致,从依附到独立的发展历程,严惩袭警违法
犯罪、震慑潜在不法分子的治理思路清晰可见,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与社会治安形势稳定
的政策目标从未偏废,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生命健康安全的价值理念贯穿始终。
第二部分问题检视:袭警罪中“暴力”的认定疑难。通过对袭警罪的实践运行情况
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袭警罪中“暴力”的认定门槛过低,并且在理解和适用上存
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致使该罪名大有沦为继危险驾驶罪之后第二大“口袋罪”的
趋势。详言之,袭警罪中“暴力”的认定疑难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袭警罪中“暴
力”行为类型的理解泛化;二是袭警罪中“暴力”程度的认定门槛过低;三是袭警罪中
“暴力”对象的划定范围不一;四是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文义理解分歧;五是袭警
罪中“特殊暴力条款”的适用标准模糊。上述问题是制约袭警罪的刑事立法发挥实践效
能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开展关于袭警罪的理论研究和教义分析的逻辑起点。
第三部分理论澄清:袭警罪中“暴力”的解释向度。袭警罪条款既是妨害公务罪的
特别法条,也是具有独立属性的罪名规范。袭警罪中“暴力”的刑法解释,既要突显出
袭警罪保护法益的独立属性,又要遵循妨害公务罪的框架和逻辑,在整个刑法体系内对
其进行系统性地解释。从袭警罪的刑罚设置来看,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是沿革解释的当然
结论,而人民警察的行为对象并非袭警罪从重处罚的缘由。从“以刑释罪”的解释进路
出发,袭警罪在妨害公务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决定了对于袭警罪“暴力袭击”的构成
要件必须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其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不仅有所区分,并且在成立
条件和认定标准上均要严格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以此实现刑罚对构成要件解释的
反向制约。
第四部分教义诠释:袭警罪中“暴力”的规范认定。第一,结合袭警罪秩序维护与
人身保护的法益属性,袭警罪的“暴力”限定于对人暴力,包含间接暴力与“滋扰型软
暴力”,排除对物暴力、无形暴力以及“胁迫型软暴力”。第二,鉴于妨害公务罪与袭警
罪之间的包容竞合关系,妨害公务罪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系袭警
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袭警罪中的“暴力”必须足以阻碍公务活动的顺利执
行,但不要求压制被害人反抗。第三,基于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畅通
行刑衔接机制的考量,应以轻微伤的损害后果为本罪的追诉标准,实现犯罪成立范围与
处罚范围的分离。第四,袭警罪中“暴力”的对象范围包含警务辅助人员,是基于常识
主义刑法观解释之下的当然结论,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
人员、社区工作者以及志愿者,不属于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否则将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
第五,“袭击”作为“目的性动词”,表明行为人希望警察人身遭受侵害的心理态度,因
而,袭警罪系直接故意犯罪。“暴力袭击”不要求暴力行为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应当结
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暴力袭击”,排除被告人的消极抵抗以及单纯的摆脱、挣脱行
为。第六,袭警罪加重处罚条款的适用要受同类解释规则例示条文限制和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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