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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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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企业与国外一家大企业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协议,该企业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忽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规定撤销协议。问:可否撤销?阐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协议。此案波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协议,一种是延期履行协议。什么状况下解除协议,什么状况下履行协议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协议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尚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协议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规定对方延期履行协议。

2.我国某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协议,我国企业在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办理了保险。货品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规定我国企业到保险企业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规定不合理。此案波及到CIF协议的性质。

=1\*GB3①根据《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协议或信用证规定的对的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而不必保证到货,因此不是到岸价。

=2\*GB3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假如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通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GB3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假如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企业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协议,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协议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所有灭失。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怎样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尚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通例迅速支付货款。最终,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企业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4.欧洲某企业向我国某企业购置商品3000公吨,协议规定分三批装运。我方对最终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协议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告知买方并规定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一样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怎样判决?(分析理由)

此案波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通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准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协议论处,本批和后来各批均告失败。

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终一批货品没有准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并且违约后没有及时告知对方,因此根据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

5.我某企业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品,A商准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告知并加具保兑。我企业在货品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规定我企业将议付款退还,并提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怎样处理?为何?

分析: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通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假如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导致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6.我国某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协议,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品,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一样的麻袋,货品装船后,我外贸企业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买方收到货品后,以包装不符合协议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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