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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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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是指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产品附加险合同,“条款”是

指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产品保险条款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计划

本附加险合同的用药期、用药期内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比例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用药期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

用药期内保险金给付限

特定疾病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150万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特定疾病特

100%

种药品

已从基本医疗保险获得特定

给付比例疾病特种药品费用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特定疾病特

100%

种药品

未从基本医疗保险获得特定

疾病特种药品费用补偿:60%

(二)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

对于其用药期内用于治疗该特定疾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疾病特种药品,我们在保险金给

付限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上述的特定疾病特种药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使用特定疾病特种药品的药品处方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

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备的特定疾病特种药品,处方药量不超过1个月;

(2)特定疾病特种药品必须在该药品处方开具的医院或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在我们指

定的药店购买的,购买票据必须出自我们指定的药店;

(3)在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在购买特定疾病特种药品前,使用特定疾病特种药品的

药品处方必须经过我们的药品处方审核流程并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流程取药(见条款“附

录2指定药店的购药流程”);

(4)处方开具的特定疾病特种药品在我们与您约定的特种药品目录内。

用药期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6特定疾病释义”所定义的特

定疾病,且已首次取得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标准的特种药品目录内的特定疾病特种药品处

方,则自其确诊之日起1年为用药期,在这段期间内,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6特定疾病释义”所定义的特

定疾病,但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未首次取得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标准的特种药品目录内的药

品处方,若您在不迟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承保的,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用药期延长至该重新投保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期

满之日。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6特定疾病释义”所定义的特

定疾病,但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未首次取得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标准的特种药品目录内的药

品处方,若您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未重新投保本产品的,我们将不再承担

保险责任。

给付比例

特定疾病特种药品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特定疾病特种药品

(以购药时特定疾病特种药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或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为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特定疾病特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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