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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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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

合同”是指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产品合同,“条款”是指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产

品条款。

产品特色

身故有保障,无惧未知风险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与按照主险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的差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若主险合同附加了“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以下简称

附加重疾合同),被保险人发生了附加重疾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符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条件,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

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

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

任;如果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

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因自杀导致身故,

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详见平安附加智

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1保险责任”、“1.2基本保

险金额的变更”、“5.1犹豫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

退保金及合同解除(退保)风险:

合同成立后,您可以申请解除。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终止。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

险合同,主险合同需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终止,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退保金的计算方法:保障成本按月收取,退保金(未经过保障成本)=当月收取的保障

成本×当月未经过天数/当月实际天数。

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

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从主险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条

-

款附表。

投保范围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

您需要重新投保。

若重新投保前,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则新投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变更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不再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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