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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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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FORMTEXT03.160

FORMTEXTCCSA00

FORMTEXT

DBFORMTEXT63

FORMTEXT青海省地方标准

DBFORMTEXT63/TXXXX—FORMTEXT2024

FORMTEXT

FORMTEXT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

FORMDROPDOWN

FORMTEXTXXXX-FORMTEXTXX-FORMTEXTXX发布

FORMTEXTXXXX-FORMTEXTXX-FORMTEXTXX实施

FORMTEXT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3/TXXXX—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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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TOC\h\z\t前言、引言标题,1,参考文献、索引标题,1,章标题,1,参考文献,1,附录标识,1,附录章标题,3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体要求 1

5审查范围 1

6审查机构 2

7审查方式 2

8审查程序(见附录A) 2

9审查内容 3

10审查期限 4

11审查意见 5

12档案管理 5

13其他事项 5

附录A(资料性)行政合法性审查程序 6

附录B(资料性)行政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7

附录C(资料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文本格式 8

附录D(资料性)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文本格式 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司法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曼、张文军、马海莉、胡永孝、孙悦。

本文件由青海省司法厅监督实施。

DB63/TXXXX—2024

DB63/JH-005—2024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期限、审查意见、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行政合法性审查

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外,依法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总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为民的原则,遵循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科学精准的工作要求。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明确行政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内容等,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考评指标体系。

审查范围

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应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查机构

行政合法性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审查机构)负责。

审查方式

行政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下列辅助审查方式:

要求起草单位或者制定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审查程序

审查流程

审查机构收到审查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按审查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审查。审查程序见附录A,审查流程见附录B。

形式审查

属于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的,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属于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退回报送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审查的理由。

核验材料

审查人员应当及时核验审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对不符合报送规定的,要求起草单位或者制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材料,对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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