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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刑法的读书笔记

刑法读书笔记【一】

最近阅读了《汉书刑法志》的前半部分,本文针对已阅读部分谈

谈自己的想法。《汉书刑法志》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叙述刑法制度

发展史的专著。作者班固以“德主刑辅”的观点,评述了夏商周以来

法制及其变革的功过得失。《汉书刑法志》的前半部分首先对夏商周、

春秋战国以及秦朝的法治变革进行了阐述,并未详尽阐述作者自己的

观点,但从作者举例时引用的一些文献中,依然能看出其重礼轻刑、

轻视法律的思想。

文章开篇两段对中国中国古代刑法的产生的原由进行了说明,

“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

“上身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人说而从之”,“圣人既躬明哲

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

也”。可以看出,统治者在法与礼制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之后三至六段作者以兵刑不分的观点,阐述了春秋战国到西汉的刑法

的发展过程,由于作者把用兵当做行“行大刑”,所以作者说用兵其

实就是阐述刑法的发展状况,但作者秉承仁义用兵(刑)为上,文武

(礼治与法治)相配为立法治国的原则,“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之谓

也”,“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而穷武极诈,滥用刑法

则是下策。作者在第七段提出了自己“德主刑辅”的观点,“文德者,

帝王之利器也;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

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后面几段主要结合“刑

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的观点,引用西汉以前

的一些例证来说明法制对治国理政的负面作用。以上就是我目前所阅

读部分的主要内容,下面来谈谈我的感想。

《汉书》的作者班固生活在东汉时期,当时儒家思想已经取得了

在思想界的统治地位。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理

政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推崇,将其作为西汉的主流统治思想,并作为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班固作为东汉学者,自然尊崇儒家思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想。应该看到的是,西汉以后的儒学已经不是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

所单纯信奉的儒家思想,它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

以儒家为基础,融合了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的一个“大杂烩”的

思想体系。尤其是融合了法家的思想,相信当时汉朝的学者也是看到

了法家思想在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同时,从作

者笔下也可以看出,他主张的是“德主刑辅”的观点,对“刑”与

“礼”的地位有着明确的划分,强调“本末有序”,坚持“用之有本

末,行之有逆顺耳”,法律在当时只是被看作辅助礼制的工具。同时,

我想到了汉朝时重要的一个断案制度——春秋决狱,即在断案的时候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大义进行裁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考虑行为人的

内心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法律

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只是礼制的“辅助者”,礼制对法律的施行有着

指导作用,只有在礼制的指导下,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同

时,作者其实是一种兵刑不分的观点,将军事制度看成一种“刑法”,

谓之“大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讲述了

远古及夏、商、周以兵定天下,以文德教导百姓及编制军队,立武治

国的历史。

但是,作者主张“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同时,没有很好的处理法

律的地位以及没有正确认识法家思想,作者这方面的观点,我不敢苟

同。首先,作者兵刑不分的论述方式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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