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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适用研究
摘要
“保险消费者”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这一称谓已经在我国的学术
界和实务界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保监会为了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
至设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学术界和保监会已经对如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
法权益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有效建议,但我国立法上却始终没有对“保险消费者”
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更有学者对此称谓表示异议。
关于学者对“保险消费者”这一概念的争议,并不是对法律术语的使用产生
的争议,背后涉及的是一个更加复杂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
简称“消保法”)能否在保险领域适用的问题。2014年我国新《消保法》出台后,
其中第28条将金融服务的经营者纳入了《消保法》的规制范围,从此包括保险在
内的金融产品交易行为可以看作为是一种消费行为,这也是“保险消费者”的概
念可以存立的法律依据。保险交易行为因为具备消费属性可以被看作为消费行为,
因此保险也可以被看作为一种无形产品或服务,既然保险交易行为可以被认定为
消费行为,那么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过程中受到保险经营者欺诈时,理应可以
主张《消保法》第55条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在笔者搜集的自2014年起当
事人在诉讼中援引《消保法》第55条主张三赔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来看,发现《消
保法》第55条在我国保险领域的适用仍是充满问题和争议。
笔者总结了相关案例的裁判,发现《消保法》第55条在我国保险领域适用,
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保险消费者”的范围界定不明,保险消费的对象即
保险产品的种类可谓是五花八门,保险交易过程中也存在多个消费主体,是否以
生活需要为消费目的也很难说清,因此,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界定清“保
险消费”的范围;二是,“保险人欺诈”行为没有认定标准,《消保法》第55条
的使用条件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而欺诈是我国民法上的法律概念,在《消保法》
中并没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证明标准进行界定,因此在司法裁判中经常以保险
消费者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保险经营者欺诈而败诉,而在那些少有的消费者胜诉的
案件中,法官认定保险人构成欺诈的方式也各有不同,这都是因为对“保险人欺
诈”行为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而在司法适用上引起的争议;三是,惩罚性赔偿金
的赔偿基数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消保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以产
品或服务的对价“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为赔偿基数,一般的消费关系中只
存在一个对价,而在保险消费关系中却存在保险费、保险金等多个对价,那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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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那个对价为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呢?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以不同的对价为赔偿
基数会导致惩罚性赔偿金天差地别,因此,第三个问题就是弄清惩罚性赔偿的赔
偿基数的认定。
笔者此文,即是想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的分析和对外国先进立法的参考
和借鉴,为了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保法》第55条第1款规
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如何在我国保险领域具体适用进行厘清。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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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适用研究
Abstract
InsuranceconsumersisnotalegalconceptinChina,butthistitlehasbeen
widelyusedinChinasacademicandpracticalcircles.TheChinaInsuranceRegulatory
Commissionhasevenestablishedinsuranceconsumers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
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insuranceconsumers.RightsProtectionBureau.The
academiccommunityandtheChina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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