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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提醒谈话建议书-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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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谈话建议书

篇一: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依据集团公司《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实施办法》,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3.定义

警示训诫: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中的不廉洁行为,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防止不廉洁及违规违纪问题继续演化的工作机制

4.职责

4.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需要警示训诫的,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4.2纪检监察室负责助理级以上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警示训诫的实施,谈话前应向公司纪委提交实施方案,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谈话。

4.3各基层党委负责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需要进行警示训诫的实施,谈话前向公司纪委提交实施方案,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谈话。

5.工作内容

5.1警示训诫类型

警示训诫包括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基本制度。

5.1.1警示提醒制度

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行提醒和告诫。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示提醒:

a.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个人、家庭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外出考察等重大事项启动前,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b.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得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c.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且性质一般、情节较轻,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5.1.2诫勉督导制度

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不廉洁行为和正在演化的腐败问题,以及工作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及时指出其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制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诫勉督导:

a.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b.职权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存在重大案件隐患的;

c.群众多次举报反映同一问题,虽然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但组织认为有必要对被反映人进行诫勉教育的;

d.在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偏差的。

5.1.3责令纠错制度

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形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并强制、督促其纠正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责令纠错:

a.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或不予纪律处分的;

b.对不能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

c.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5.2警示训诫方式方法

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并使用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5.2.1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告知书或者进行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5.2.2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整改。

5.2.3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5.3组织实施

5.3.1实施主体

a.对公司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警示训诫谈话,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持谈话,纪委书记参加。

b.对公司处级副职领导干部的警示训诫谈话,由公司主管领导或纪委书记主持谈话。

c.对各单位科级干部的警示训诫谈话,由所在单位党委书记支持谈话,纪委书记指定一名公司纪委委员参加。

5.3.2实施程序和相关要求

a.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的信息

纪检监察室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收集掌握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认真筛选和甄别需要警示训诫的信息。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有:群众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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