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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康卫士(守护版)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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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康卫士(守护版)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康卫士(守护版)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合同”。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小康康卫士(守护版)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我们

供您更加直观地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所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购买提示】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我们

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

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通知您;复杂情形

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

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保险条款约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

投保可选责任,所选择的可选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发

生以下保险事故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

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发生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一、基本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两组:“恶性肿瘤--重度”组、其他重大疾病组(重大疾病分组详见

附表一)。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该重大疾病对应的同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另外一组重

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同

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

日起180天(不含第180天当天)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

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外一组重大疾病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

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

次给付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

次给付保险金,当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若已选择投保该项

可选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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