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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财产制度的人权意蕴.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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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权作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自“人权”概念问世以来,即被赋予以人权的神圣性

价值。从人权观念史考察,西方启蒙思想家借助自然法的理论精髓,将财产构成正义的源

泉,进而论证财产权是天赋的、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让与的权利,确立了法律对财

产权保护的正当性。财产权既而成为人之为人而存在的权利表现。洛克在阐释财产权时认

为,人有三项基本权利分别是:生命、财产、自由。而财产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了生

命、自由以及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在他的理论中,人一出生即是拥有其生存的权利,财

产权是生命延续的重要物质保障,没有财产权,生命亦将变得难以被维持与保障。因而在

生命权作为人的首要人权的先决预置的地位下,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价值属性位阶,

仅次于生命权。

学界从不否认中国古代传统思想中内含博大精深的人权理念,如“天地间,人为贵”

“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有教无类”等,极为富有

人道主义、追求人类大同之人文精神。质言之,在政治哲学意义上,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

与人权的理念存在着绝对的一致性。然而,仍有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的社会结构

与集权式的阶级统治并不适宜人权的存在,进而给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根本不存在对人权

保护的结论。质言之,中国古代或许存有人权的精神因素,但对人权的实践因素,即人权

保护却并不存在。这明显是偏见!诚然,人权概念最早并非自中国出,中国历朝历代的统

治亦未将人权概念写入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中。但这并不能确立中国自古以来没有人权理念、

人权思想和没有过人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历史逻辑与历史实践。从西方人权史可以看出,

人权概念的出现是非常晚近的事情。英国《自由大宪章》、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

和公民权宣言》并称为人权的三大文件。其中,《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人权史上第一

个明确提出人权概念的人权文件,亦将财产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道列入其中,形成了西

方人权理论与人权制度的“三驾马车”。虽然,英国《自由大宪章》与美国《独立宣言》

的内容中,未明确提及人权概念,但其所包含的诸多人权要素和理念,亦不妨碍两者成为

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权宣言”,并在西方人权历史中奠定重要的历史地位。换

言之,人权概念的有无,并不能作为判断一国人权价值理念存有的标准。人权的本身亦包

含着不同的价值选择与实践面向,各个国家与民族之文化源流造就了不同的文化倾向,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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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人权价值的不同取舍。

古罗马有谚:“无财产,既无人格”,人只有在拥有了财产之后才更能在法律上凸显成

一个完整的人。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列举的保护财产权的制度条款,大部分亦是对贵

族封建利益与教会利益的维护,亦不妨碍奠定其作为权利与自由里程碑的历史地位。格劳

秀斯作为现代自然权利学说理论的创始人,并赋予财产权的“各有其所有”和“各偿其所

负”原则。其《战争与和平法》论证了保卫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取得属于自己的财产或利

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然究其本质而言,格劳秀斯亦是出于为其母国剥夺敌国公民私人利

益所取得的“战利品”的合法性与东印度公司武装民船进行私掠行为的正当性,提供法理

依据与辩护。西方所言之财产权“神圣性”却是根基于“侵夺性”的历史根源。

从历史上看,人权的内容不断拓展。过去讨论人权往往是从公法层面讲得多,而对私

法层面的人权关注度着实不足。其实,私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十分密切。

在解释人权和私法的关系时,常常提到“基本权利民法化”,即通过人权保护去管控私法,

用人权补充私法。私法的核心是人的基本权利。从法律起源的角度来说,人权并不是天赋

的,也不来源于自然法、制定法,法律是将各个利益相关方达成的人权共识表述出来。马

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

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人权应当是随着时间和约束条件的变化,以及相关利益者博

弈的力量变化而衍生出来的,《自由大宪章》是为了保证封建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人权和

公民权宣言》是为了争取公民的财产权和人人平等的价值,这和私法的产生过程和价值目

标都非常类似。人权法和私法的产生都是为了实现并保障个人权利及其利益,并且都是为

了保护平等意义上的普通人的权利。

虽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亦是包含封建专制的历史因素,然并不能掩盖其中所蕴含的人

权内涵。质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诸多对财产权的保护,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人

权理念的实践确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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