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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方案
投保险种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投保人
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
被保险人
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
投保方式
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使用床位数投保
承保地域范围
北京市所辖区域
保险期限
一年
保费
保费=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使用床位数×160元/床/年
保险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合同的服务对象:
1、意外死亡/身故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导致服务对象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身故保险金。
意外死亡/身故责任限额:12万元/人/年
2、意外伤残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导致服务对象意外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给付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限额=12万元/人/年×残疾等级对应比例表
3、意外医疗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意外医疗责任限额:1.5万元/人/年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导致服务对象因意外伤害住院的,自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元/天/人(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
5、骨折保险金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身体骨折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骨折保险金;
责任限额:0.5万元/人/年(按所列的骨折类别与骨折程度对应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骨折保险金)
6、残疾器具费用
导致服务对象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含更换所需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
责任限额:0.5万元/人/年
7、施救费用责任:
服务对象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救护车运输、紧急抢救等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0.2万元
8、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被服务对象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需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万元
9、第三者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给除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
10、每次事故最高限额:
每次赔偿限额是指每一次事故最高赔偿限度。
责任限额:100万元
11、年度累计赔偿限额----按照投保床位规模:
床位≤200(张):200万元/年
200(张)<床位≤500(张):300万元/年
床位>500(张):50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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