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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行业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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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进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
《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请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
开展申报。
一、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2011年9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自愿向注册所在地或一个主销区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一个型号产品只能在一地申报。
(二)省级审核。2011年10月20日之前,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
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同意推荐的,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农业部。
(三)汇总初审。2011年11月20日之前,农业部委托农业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推荐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形成《目录》草案。
(四)综合审议。2011年11月底之前,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
(五)征求意见。2011年12月,农业部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征求意见。
(六)网上公示。2011年12月,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七)公布公告。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八)年度调整。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2年和2013年申请
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本指南及有关规定进行。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轮式拖拉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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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60人以上。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
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未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4.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依据应是已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内容应包括生产条
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
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
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其中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5.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
料:
(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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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以上用户意见材料要求大型农业机械需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提供10份以上。
(3)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三、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结合NY/T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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