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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平安宣传
房屋平安鉴定相关知识〔三〕
一、什么是房屋平安鉴定?
答:根据太原市房屋平安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方法所称的房屋平安鉴定,是指对房屋构造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平安使用进展鉴别、评定。
二、房屋平安鉴定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根据太原市房屋平安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平安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平安状况的依据和证明。
太原市房屋平安鉴定中心是我市现唯一一家依法设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平安鉴定报告统一加盖“太原市房屋平安鉴定专用章〞。建筑检测企业制止从事房屋平安鉴定活动,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依据和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委托太原市房屋平安鉴定中心进展鉴定?具有以下情形的能否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者经营场所?
答:根据太原市房屋平安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一〕到达设计使用限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到达设计使用限百分之五十的房屋;
(三)房屋构件严重老化或者腐朽,房屋倾斜、连接构件脱离或者失效,受力构件断裂,构造发生异常的;
〔四〕受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破坏使房屋构造变形,构造强度、稳定性、承载力降低的;
〔五〕因扩建、加层、装修或者使用条件改变引起荷载变化,使房屋构造受到破坏的;
〔六〕其他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形。
太原市房屋平安管理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平安条件的,不得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者经营场所。
四、建立单位在施工前,对周边房屋有何平安义务?
答:根据太原市房屋平安管理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一)距离二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距离三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场地为高灵敏度土、液化土和基坑开挖在三米以上涉及降低地下水位的房屋;
(三)人防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的建〔构〕筑物;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平安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平安距离内的房屋;
(五)其他施工可能危及到的建〔构〕筑物。
被申请鉴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国有采矿企业对采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有何平安义务?
答:根据太原市房屋平安管理方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有采矿企业应当对采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进展巡查,并定期向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六、为什么房屋地基根底、主体构造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时,房屋相关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平安鉴定?
答:房屋出现地基根底、主体构造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说明房屋平安产生隐患,如根底出现损坏,或受到外界的影响根底出现不均匀下沉,引起上部构造和墙体开裂等。为保证房屋的平安,分析房屋损坏的原因,房屋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平安鉴定中心进展房屋平安鉴定。
七、为什么房屋超过设计使用限需要继续使用时,房屋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平安鉴定?
答:所有房屋都是按照一定限内可能出现的最大荷载〔如地震荷载、风荷载、楼面使用活荷载等,如普通建筑是按50一遇的可能最大荷载来考虑的〕和建筑材料本身的性能来进展设计建造的,到达设计使用限以后房屋假设继续使用,最大出现的可能最大荷载会相应提高,同时承重构造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和老化现象,需对房屋现状的平安性和使用性进展鉴定,然后决定房屋能否继续使用,或是否需要做修缮或加固处理后再继续使用,以确保平安。
八、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太原市房屋平安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应当及时解危,解危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平安措施。
经鉴定存在平安隐患,但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排除平安隐患。
九、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太原市房屋平安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要求使用房屋。
〔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在棚户〔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由房屋所有人进展治理。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房屋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房屋经过治理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并及时回迁。
〔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应当停顿使用,整体撤除。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政府及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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