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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分别进入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确定中标人、拍卖竞得人或挂牌竞得人。签订成交协议。首先,签订成交协议书。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当天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其次,签订土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01公告结果。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02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七条规定: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是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和综合土地级别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评估是以城镇整体为单位进行的。基准地价的内涵:①基准地价是一个区域性的平均地价,它可以是级别或区段的平均地价,也可以是路段的平均地价;②基准地价是各类用地的平均地价,即是用地条件相近的区域中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的平均地价;③基准地价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评估的覆盖全市(县)的土地使用权价格;④基准地价是单位土地面积的地价。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①宏观控制地价,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为投资决策等提供依据。②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等的依据。③政府参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的依据。④进一步评估标定地价的基础。⑤对土地利用、流动进行引导。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国土资源部2006年发布,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的分类从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划分,可以分为违法转让土地行为、违法占地行为、违法批地行为、违法供地行为、破坏耕地行为等。“违法”与“非法”的区别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违法转让土地行为*违法转让土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0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9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02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三种情形:*未经批准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法定条件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违法转让国有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形式之一——未经批准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批准才能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部9号令)的,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5号令)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010302010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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