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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上课内容:五大板块(以下)+两大典型案例商标共存现象的分析(提出问题)商标共存的概念(什么是商标共存)分析问题三:商标共存成立的条件(与一般商标侵权的区别)商标共存的五种情形(商标为什么能共存?)商标共存制度的引入和限制(解决问题)一、商标共存法律现象分析由于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理论没有厘清商标相似与商标侵权之间的关系,造成大量的侵权诉讼以及商标权的不稳定。根据传统的商标法理论,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相似商标的共存很可能构成侵权,然而有些相似商标的共存是存在合法根据的。比如:鳄鱼案、同济案商标共存的概念1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2商标相同或者近似01商标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02商标共存不存在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与一般的商标侵权的根本区别)03三、商标共存成立条件注册商标与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在先使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商标共存的情形(二)共存协议我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上述规定为商标共存协议的适用预留空间1.在注册商标许可中,商标权人和商标使用权人之间可以分别拥有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专用权和使用权,则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存在共存现象。2.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异议过程中,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发生冲突,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与异议人达成允许注册的协议,从而发生商标权之间的共存现象。商标共存协议使得相同或近似商标得以并行不悖地共同使用。由登记注册主管机关以及商业标记权益人的原因引起的共存1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审查制度,商标局在核准注册之前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如果已经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获得注册,则不能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从理论上讲,不可能有两个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通过审查获得注册,但是事实上,由于商业标记登记主管机关的主观性和检索能力的限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仍有可能通过审查而被核准。2商标权的地域性引起的共存商标权的地域性使不同国家之间的商标权相互独立。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便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也可以在不同国家得以注册。当不同国家或区域的厂商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或近似商标,又同时进入一国市场进行贸易,商标的共存亦会出现。五、商标共存制度的引入与限制:为了解决现存商标共存现象的问题,引入商标共存制度有助于降低复杂系统中的协调成本,有助于限制并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冲突,还有助于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但是我认为,商标共存制度使得有混淆可能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基于消费者福利的保护和竞争秩序的维护,引入商标共存制度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限制。至于限制的内容,立法和司法规制的重点应转向商标共存制度的主要载体——共存协议。而为防止有害的共存协议,保护公众利益有两种途径,即当共存协议中关于相似商标的混淆影响了公众利益时,一是赋予消费者对近似商标的撤销请求权。消费者可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引起混淆的商标,防止近似商标共存可能产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二是竞争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该共存协议无效。注意的是:商标局和法院一般只在协议明显影响到公众利益时,才否定一方的合同自由而认定协议无效。鳄鱼案:一、商标地域性和签订和解协议(共存协议)产生了商标共存现象。二、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依据有哪些?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整体比对时进行综合判断的原则;3.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考虑;4.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并无利用品牌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客观上也已经建立起特定的商业声誉;5.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相关市场实际等因素。三:产生的商标共存现象“此标非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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