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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传染病卫生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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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市、区有关要求,制定本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组织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加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中心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指挥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本中心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传染病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41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结核病、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及日常监管、监测,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1.中心入口设立预检分诊台,对发热及其他特殊病人就地隔离防护,及时转诊至综合医院或其他专科医院,并对分诊地进行终末消毒。

2.各门诊建立传染病可疑病人登记簿,对保健服务中可疑传染病报告结果及处置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中心疫情网络直报专职工作人员。

3.中心疫情网络直报人员每天将各科室上报的疑似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内容核实,并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中心院感及传染病防治管理负责人。

4.中心院感及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每月对各科室传染病防治工作及网络直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导落实,并及时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四、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中心主任,并由中心主任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上级主管部门、专业机构、专家到达中心前,领导小组成员在组长的指挥下,做好可疑病人的就地隔离消毒及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上级主管部门、专业机构、专家到达后,坚决服从统一指挥,给予人、财、物等全面支持,集中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五、纪律处罚

突发事件发生后,全体职工停止一切休假安排,并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做到随叫随到。若因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不能及时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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