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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差止一词在日语中本义为停顿和制止,对法律中的具体含义则学者解释不同,定义也不一样。有人认为,差止〔injunction〕是指在诸如公害等侵权行为持续进展的情况下,使侵权行为停顿,从而防止现在和将来发生损害。〔注:杉村敏正、天野和夫:新法学辞典日本评论社,19912月28日,第415页。〕也有人主要从公害的角度来定义差止请求权,认为它是指针对排除公害的人,请求设置防止发生公害的设施,进展设备改进,停顿其营运的诸项权利。在持续性公害中多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使用,在噪音阻碍和日照事件中也经常运用差止请求。〔注:自由国民社图解にょる法律用语辞典,199412月20日,第965—966页。〕差止请求权是请求停顿违法侵犯他人利益行为的民法上的手段,在公害、名誉毁损、信用毁损等侵权行为反复、持续进展的情况下,侵害造成的损害发生后,除进展损害赔偿的救济外,有必要请求停顿今后进展侵害,防止将来损害的发生;同时,在侵害只发生一次的情况下,假设可充分认定将来确可发生时,同样有必要请求防止发生侵害。〔注:伊藤正己:国民法律百科大辞典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平成310月1日,第489页。〕也有人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物权保护以及商法的有关保护出发下定义,认为差止是指就特定事件,为阻止违法或不当状态深入或持续进展而针对当事人作出的面向将来的制止性具体处分,通过司法处分〔法院〕和行政处分实现。〔注:林修二等编:法令用语辞典,第6次改订版,学阳书房,昭和613月10日,第293页。〕总之,不管从哪一角度下定义,法律上,差止请求一词的根本内容不变,它除包含停顿侵害之义外,还有制止将来发生侵害之义。因此,差止请求权除内含停顿侵害请求权外,还有排除阻碍请求权、预防侵害请求权及侵权物废弃请求权。因在我国日常和法律用语中无法找到精当的对译语,笔者原样照用日文的提法,暂称之为差止请求权。差止请求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开展,侵权行为形式的多样化,继损害赔偿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救济方式。如果说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运用已经渐趋定型化、及社会生活相切合的话,有关差止请求权的行使还仍处于变动不居而及社会生活相磨合的状态。其原因除社会开展本身的经济因素外,还有差止请求权内在的问题。而这种古已有之的救济方式之所以在现代社会的公害领域异军突起也正是应了这二者的关系。〔注:其实,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差止请求权这种权利救济方式,只不过当时它以禁令方式存在而主要适用于物权保护中,用于占有和准占有的争诉,请参看张企泰译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商务印书馆,19952月,第232—236页。〕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对生产力的冲击,使智慧财产的价值倍增,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事后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开展自不必说,要求加强事前救济、防范性救济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差止请求权也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了显要的位置。本文在考察日本立法、判例、学说的有关规定、原则和观点之后,总结在此领域日本已取得的成就,开掘其尚待突破的问题,希望能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有所借鉴。[!--empirenews.]一日本工业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工业产权中的差止请求权是指在专利权、独占实施权等权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人等除可要求停顿侵害、预防侵害发生外,还可以进而要求将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物废弃、撤除用于侵权的设备以及要求进展其它必要的预防行为。前者是停顿侵害、预防侵害请求权,后者是废弃、撤除请求权。广义的差止请求权包括二者,狭义的仅指前者。〔注:小岛庸和:工业所有权と差止请求权法学书院,昭和6111月30日,第16页。〕也有学者认为停顿侵害请求权和预防侵害请求权是差止请求权,废弃请求权及撤除请求权合称为废弃请求权。〔注:增井和夫田村善之:特许判例ガイド,有斐阁,19963月10日,第256页。〕〔一〕工业产权中差止请求权的存在依据差止请求权在法律规定上的依据主要是日本专利法第100条、实用新型法第27条、外观设计法第37条、商标法第36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差止请求权在理论上的依据在于,在权利的积极保护方面——排他保护方面,工业产权虽然以无体财产为标的,却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同样应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权利的消极保护方面——义务保护方面,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保护的是“营业〞上的利益,这种营业上的利益是否构成排他性的权利存在着争议。有工业所有权〔企业权〕说,即认为它属于支配企业总体的工业所有权或企业权;有人格权说,即成认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人格权;有不可侵犯性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根据是不可侵犯性,应该成认对所有的权利的阻碍排除请求权。这三种学说都存在解释上的难点,而成认营业上的利益是一种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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