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六、案例分析题〔14分〕
一、知识产权法概论
二、商标法
〔一〕**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按摩、推拿等健身效劳工程,随后,新疆良子健身及台联良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台联良子公司取得了左侧“良子〞文字及右侧的一脚掌图形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2002年2月22日,新疆良子健身将“良子〞商标转让给台联良子公司所有。台联良子公司在开业后即开场使用“良子〞商标,自开业至今,已拥有相当数量的连锁店和消费者群体。被告金钩良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期限是200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其宣传材料写名:经营足部保健、全身经络推拿、茶艺效劳工程。该公司在其户外效劳招牌上使用了“良子健身〞四个醒目的文字。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金钩良子公司立即停顿侵权,赔偿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损失1万元。
问题:试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理由是什么?
答:1、台联良子公司的商标为合法取得,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未经其许可,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效劳上使用及其注册商标一样或相似的行为都应视为侵权行为。〔3分〕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单位有权命名企业名称并有权使用,但企业名称权在命名和使用时不应侵犯其他企业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利益。金钩良子公司在公司设立期间命名企业名称时主观上具有借助“良子〞商标的商誉开展本企业的侵权成心。公司设立之后在招牌上突出使用“良子〞二字,主观上是希望消费者误认为其公司是台联良子公司开在被告场所的连锁店。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于台联良子公司是一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集团公司,已经形成一个消费者群体,消费者在看到具有良子字样的效劳招牌时,很容易及台联良子公司产生联系,误认为是台联良子公司的关联企业。〔8分〕
3、金钩良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既构成对台联良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3分〕
〔二〕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1989获准注册的“娃哈哈〞商标及杭州云峰化装品厂在第3类的化装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装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装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装品。及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及化装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清楚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装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装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问题: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答:〔1〕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品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8分〕
〔2〕杭州云峰化装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展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装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6分〕
〔三〕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
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及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7分〕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7分〕
〔四〕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效劳等效劳工程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商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