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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pdfVIP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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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第1页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

(2020版)

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

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1章总则

1.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

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

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

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1.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

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

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应

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1.3.2信息基础依靠部门协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医药价格

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

失信事实,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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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第2页

1.3.3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医药

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第2章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2.1评价范围。

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

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

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

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本规范所称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

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

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

代理人。

2.2清单管理。

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动

态调整。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集中采购

机构)不自行增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提出修订目录清单的意见

建议。

2.3清单内容。

2.3.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3.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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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第3页

除外)”。

2.3.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

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2.3.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

反《价格法》的行为”。

2.3.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

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

虚假承诺的”。

2.3.6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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