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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和承办学术活动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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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和承办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举办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对外学术交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职务条件主办、承办和协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论文交流会、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技术示范等。

第四条??主办学术活动指本单位所属科室或人员以本单位名义主持和组织实施的学术活动。承办学术活动指以外单位名义主办,外单位主持,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学术活动。协办学术活动指以外单位名义申报,主持,组织实施,本单位承担学术活动举办过程中的部分工作任务。主办、承办和协办学术活动统称举办学术活动。

第五条??鼓励各科室和人员积极申报和举办各类学术活动。

第二章?举办学术活动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科室和人员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均应以本单位名义申报和主办,以科室为单位实施。在具体申报和举办过程中,学术活动承担科室要指派专人作为举办学术活动的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由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协办。由本单位承办的学术活动,在邀请其他单位参与承办、协办前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同意。

第八条??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申报和举办各类学术活动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各类学术活动的经费收支监管。

第十条??主办各类学术活动的申请以及举办学术活动都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经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重大学术活动(包括申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学术活动、委托中介机构承办学术活动等)还必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申报主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确认授课教师能如约授课,项目负责人和授课教师必须在申报书上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申报承办学术交流会、学术年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学术活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协办本单位主办、承办的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举办前必须由合作各方签署联合举办学术活动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经费筹集和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举办学术活动可以向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收取费用,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举办学术活动的应参照同类、同级学术活动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以达到或基本达到收支平衡为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举办学术活动收取的所有经费均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出具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现金收据。

第十六条??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免交学习费用(包括注册费、资料费、证书费等)。需要住宿和参观考察者,按统一标准交费,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在举办学术活动过程中,不得使用所收取的费用支付不必要的支出项目。一般情况下,学术活动支出项目包括:场租费、资料费(含资料编辑费、印刷费等)、邮电费、通讯费、交通工具租赁费、证书费、专家和嘉宾接待费(包括住宿费、劳务费、餐饮费、参观考察费等)、纸张和文具购置费、照(摄)像费、宣传费、税费等。使用本单位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等,免交使用费。原则上不得使用所收取的费用用于出版书籍、刊物、购买高档礼品、个人生活用品和办公设备等非必须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参加学术活动授课(不包括学术交流会发言)者享受授课劳务补助。参与主办、承办学术活动的会务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作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的标准享受加班补贴。授课教师补助费、会务人员加班费全部从学术活动收入中列支。

第十九条??举办学术活动所支付的经费全部由学术活动的收入支出,本单位原则上不为举办学术活动提供暂借款和经费补贴。(如确实需要本单位提供经济补贴,在由本单位主办的会议中,本单位提供花费不超过总体花费的50%;在由本单位协办会议中,本单位提供花费不超过总体的30%)因举办本单位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出现亏损的,按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属于重点专科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重点专科建设费资助;其他专科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科室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在举办学术活动后经费有节余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节余经费的50%作为学术活动举办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30%作为举办学术活动科室的奖励金,20%作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专项经费。节余经费不足1000元的,全部用于奖励举办学术活动的科室。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举办学术活动的科室,在学术活动结束后要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学术活动资料(如讲稿、讲义、学员签名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和学术活动财务报表,经审核合格后,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按有关规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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