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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涨价维权倡议书--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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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涨价维权倡议书
篇一:对非法销售车位进行整顿的建议书
建议人:xxx建议内容:请求下文对非法销售车位
情况进行全国范围整顿建议理由:近年来,随着住宅房
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为社会尤其是广大
消费者日益关注,而近期,车位纠纷已逐渐成为全国消费投
诉的热点。建议人在调查中发现,开发商非法销售车位情
况相当普遍,主要存在如下情况:1.明知属于小区配套
办理产权单独转让,开发商却仍然非法销售地上或者地
下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
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此种车位属
全体小区业主共有,是小区的强制配套设施,不允许单独转
让,并且作为地上附着物和从物,已经随着小区土地使用权
的转移而转移给了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2.以销
售50年或者70年使用权为名欺诈消费者《合同法》第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
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
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
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
(具体的案例见附件1.关于千泰居小区非法销售车位的举
报)3.将地下人防改造的车位非法进行销售“人防工
程”,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的公共事业配套设施,开发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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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涨价维权倡议书--第1页
小区车位涨价维权倡议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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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销售;作为强制配套也已经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
移给全体业主了,而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
销售的情形。(具体的案例见附件2.关于青年汇佳园项目非
法销售地下车库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
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
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开发商售楼后,小区土地使用权
已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没有单独产权证的部位均为业主
共有财产。开发商的非法销售行为,给业主权益造成了巨
大损失,仅以北京4000个小区为例,若每个小区有500个
车位,由开发商进行非法销售:则非法获利至少1000亿元。
(目前北京市小区地下车位售价在5万元到20万元不等,
多为8万元到12万元一个,其中购买人大约每月还要交
50-150元/月的管理费。)如果由开发商非法出租,租价一
般在150元/月到1200元/月不等(含管理费),那么业主财
产每年至少流失3亿元。针对如此大的利益、开发商的种
种非法销售行为,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据中消协和
各地消协统计,在各类投诉中,房地产投诉的解决难度最大、
调解成功率最低。消费者维权困难,以青岛千泰居为例,
XX年1月,千泰居业主委员会向行政主管部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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