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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18-2017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态
环境改善,统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
专项规划的编制。
1.0.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
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
明建设的要求。
1.0.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雨水系统
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
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排放系统和防涝系
统三部分。
2.0.2源头减排系统
场地开发过程中用于维持场地开发前水文特征的生态设施
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
2.0.3雨水排放系统
应对常见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以
地下管网系统为主。亦称“小排水系统”。
2.0.4防涝系统
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超出雨水排放系统应对能
力的强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亦称“大
排水系统”。
2.0.5防涝行泄通道
承担防涝系统雨水径流输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市河
道、明渠、道路、隧道、生态用地等。
2.0.6城市防涝空间
用于城市超标降雨的防涝行泄通道和布置防涝调蓄设施的
用地空间,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
和承担防涝功能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用地
空间。
2.0.7防涝调蓄设施
用于防治城市内涝的各种调节和储蓄雨水的设施,包括坑塘、
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开放式运
动场地等。
2.0.8合流制排水系统
将雨水和污水统一进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的排
水系统。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
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
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
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
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
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
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
间等规划相协调。
3.1.4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
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
污染、调节径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内涝风险。
3.2排水范围
3.2.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
一致。
3.2.2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
上游汇流区域。
3.2.3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
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
居民点。
3.3排水体制
3.3.1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
(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受纳水体条件和原有排水设施情况,
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
体制。
3.3.2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
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
流制排水体制。
3.4排水受纳水体
3.4.1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境
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3.4.2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
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
定。
3.5排水管渠
3.5.1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当受条件限制
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排水管道可采用压力流。
3.5.2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
3.5.3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
下,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线
走向布置。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
置。
3.5.4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
布置。
3.5.5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流量确定。
3.5.6排水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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