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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pdfVIP

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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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页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

财政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旨在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

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

结算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在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方面,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页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页

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

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

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

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如预付工程款的

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

时限、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

方式、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

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

及时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

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

定总价的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适用于工程合同总价较

低且合同工期较短的工程。在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时,应当

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

二、固定单价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页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页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综合单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

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并明确调整因素。这些

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

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根据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承包人应当在发生后14日内,

向发包人书面通知调整原因和金额。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页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4页

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发包人

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未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

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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