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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由于网络的匿名性,隐蔽性,直接侵权人往往躲在网络的背后难以发现,其认定成本也比较高,所以人们转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求帮助。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中介,其责任承担受到广泛关注。在实践中如何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值得我们思考。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后对以往侵权法的规定做了改进,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主观过错认定标准,“通知删除”规则和审查义务的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通过论述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改进意见。
另外,不同于以往的侵权理论本文通过效仿美国构建间接侵权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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