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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急诊抢救制度
卫生部急诊抢救制度
一、急诊抢救室在急救中心主任、总护士?长的领导下实行24小时工作制,做好急、危、重症的抢救工作。
二、抢救室人、物应随时处于应急状态,保证急救药品“四定”、“三及时”,即定品种数量、定地点放置、定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检查、及时消毒、及时补充。
三、抢救室医护人员在抢救工作中要密切合作,以“高速、高效、高度责任感,一切为了病人”为宗旨,抢救果断迅速、分秒必争、操作娴熟、分工明确,严防差错事故。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严格遵守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及请示报告制度。
四、尊重危、重症优先处置权。对危重病员,坚持“三先三后”“三不转”。
(一)“三先三后”:先救治后检查;先入抢救室后分科;先抢救后收费。
(二)“三不转”:病情不稳不转;诊断不明不转;危重病员不转协作医院。
五、遇执行公务受伤的执法人员、警-察、武警官兵、军人、见义勇为者,优先接诊迅速开放绿色生命通道。
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凡属抢救病员,都应有详实、准确的记录,内容包括病员一般情况、所属科别、初步诊断、生命征、所做检查及结果,所采取的抢救措施、转归等,时间应精确到分钟。各种抢救药品的空瓶、输液空瓶、输血空袋,应暂时保留,以便复核查对。
七、严守保护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原则,关爱病员,尊重病员隐私。遇病情较重病员,医生应及时发出书面病危通知书。
八、尊重病员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及时如实告知病员的病情、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对有风险的治疗应严格履行签字告知手续,同时尽量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九、病员在抢救室内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小时,医生应及时根据病人做出收入院或观察室的决定。生命征不稳定的病员,需有医生或护士陪送入院,与病房或观察室医护人员详细交接。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者及时传染病院。
十、死亡病员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在抢救室内存放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无主死亡病员的遗物应由两名值班护士填写财物清单,交由在班护士保管。死亡证明填写应准确、全面。必须在确认遗体已送至太平间时方可发出死亡证明书,领取者必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死者的关系。抢救室不接收外院转来的死亡病员,应由转送医院接回。
十一、严格控制麻醉处方和精神病用药处方的管理,医护间应密切协作,对已知或可疑成瘾者,护士应提醒医生。
十二、严格按标准收费,确保电脑录入准确。如病员对收费有疑问,当班护士应给予耐心解释。
十三、加强病历管理。病员本次就诊所持病历由抢救室护士保管,待病员离开抢救室时返还病员。
十四、抢救工作结束,应认真检查总结,不断提高急诊抢救水平。
卫生部急诊抢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救治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包括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大型群体性活动现场急救等。
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实行属地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市属、县(市、区)属、部属、驻豫部队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在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消防、市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常规急救医疗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体系
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包括:
(一)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置的急救站;
(三)其他专业性、群众性救护组织。
第八条市、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救援工作,统一受理院前急救业务,统一调度社会急救医疗资源。
特殊情况下,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可统一指挥、协调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急救站开展社会急救医疗业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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