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备忘录——并购重组中定向可转债.docx

备忘录——并购重组中定向可转债.docx

此“经济”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2

备忘录—并购重组中的定向可转债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6层

邮编:200125

电话:0212024年12月12日

呈自:

东海证券投行三部

主题:

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一、定向可转债相关法规

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

2014年10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2015年8月,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支付工具和融资方式创新。推出上市公司定向可转债。

2018年11月,证监会要闻《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近期,结合市场情况,多家上市公司积极研究在并购重组时引入定向可转债,部分公司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我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积极推进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工具的试点,支持包括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2023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为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定向可转债这一工具实施重组,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发布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

2024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并购六条”),在“并购六条”中,中国证监会重申支持可转债等支付工具,以提高交易灵活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定向可转债现行主要规定

发行定向可转债用于重大资产重组,主要适用《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相关规定。

(一)适用条件

鉴于定向可转债作为重组支付工具的特殊身份,《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规定其应当满足重组、发行可转债及定向增发的相应条件。即

1、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构成重组上市的,还需要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可转债的条件,且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3、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定向增发的情形。

4、如转股股份来源于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库存股),则不适用《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新股发行的规定。

(二)定价机制

1、参照《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机制的相关规定,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60或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2、针对发行完成后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出于保障上市公司原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仅允许定向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上修正,不允许向下修正。

(三)锁定期

1、可转债的锁定期

针对重组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可转债的锁定期,《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与《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一致:

(1)一般交易对方锁定12个月;(2)交易对方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交易对方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或者定向可转债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入股标的公司距其取得对价可转债不足十二个月(突击入股)的锁定36个月;(3)重组上市中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外的其他交易对方锁定24个月。

同时,特定对象作出业绩承诺的,对价可转债在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转股后的股份继续锁定至相应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2、可转债转股后的股份锁定期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规定对价可转债不得在上述锁定期内转让,但可以根据约定实施转股。转股后的股份应当继续锁定,直至锁定期限届满,转股前后的锁定期限合并计算。对于对价可转债转股后的股份锁定期,除上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的规定外,《可转债办法》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

文档评论(0)

zyylc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