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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是国家重要的财税改革措施,为了规范企业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获得、认证、传递、查对、保管、检查等内容,加强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措施实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告知》(国税发[]156号)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置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置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发票领购
第四条经办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如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对应的数据电文。经办人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和总会计师审批。
第五条经办人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时经办人应仔细查对一下项目: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上述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六条经办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税控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购票后,企业开票人员要确认购领到手中的纸质专用发票与国税局发行到企业电子专用发票信息与否一致。
第三章发票开具
第七条企业所属各单位销售货品、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向购置方开具专用发票;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后附协议、与对方的计价决算单、购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开票人员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开票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合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一样票种分别计算。
第九条按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第十条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既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对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并登记有关台账报企业税务管理部立案。由经办人填写《重开退回发票申请表》,经审批后予以重开。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断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经办人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并按如下措施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置方的,购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品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成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置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获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成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品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置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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